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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江苏一企业申请特级、甲级资质,12人业绩均不属实
日期:2021-03-09 09:05 浏览次数:

近日,住建部下发了6份处罚文件,其中3份是关于我省的:

1、南京1家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和建筑行业(人防工程)甲级资质提交的材料中,12人个人业绩不属实

2、徐州1家企业申请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提交的材料中,3项业绩不存在

3、江苏1人在申请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时,提供虚假职称承诺,被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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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1〕4号

南京市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9年9月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和建筑行业(人防工程)甲级资质提交的材料中,齐*力、陈*烨、李艳*、何*勤、杨*玲、殷*、黄*平、董*、万*灵、辛*、朱*进、范*瑞等12人个人业绩不属实,你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2月14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40号)。你单位于2020年12月2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且你单位自我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罚字〔2021〕3号

徐州市机*施工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9年11月申请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提交的材料中,“2018年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一采油厂设施检维修工程”、“100万吨/年炼油装置主体检维修”、“2019年度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检维修工程”项目不存在,你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2月14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47号)。你单位于2020年12月3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且你单位自我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撤字〔2021〕10号

陈某:

经调查核实,你在申请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时,提供虚假职称承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2月14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64号),你于2021年1月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我部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罚字〔2021〕5号

安徽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20年3月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提交的材料中,“成品车间(钢结构)工程”和“2#制造车间(钢结构)工程”项目不存在,你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2月14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48号)。你单位于2021年1月11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且你单位自我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1〕6号

戴某东:

2018年12月29日,在上海市七宝生态商务区18-03地块商办项目工地,发生一起基坑内局部土方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七宝生态商务区18-03地块商办项目“12·29”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沪府〔2019〕27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做好离岗时的工作安排,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理不到位,未能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0年1月21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2号),你于2020年5月3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1〕7号

上海*外滩辅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9日,在上海市七宝生态商务区18-03地块商办项目工地,发生一起基坑内局部土方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七宝生态商务区18-03地块商办项目“12·29”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沪府〔2019〕27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不到位,当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时,未按相关规定落实监理职责,仅在口头上和微信群要求整改,对整改情况监督落实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0年1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1号),你单位于2020年5月2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1年3月5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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