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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挂证“不等于“证“没用了,一级建造师证书“钱”途依旧!
日期:2019-02-23 22:25 浏览次数:

年前2018年11月,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2月2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个人认为更显人性化一些,通知明确规定了了六类人不属于挂证,为整顿挂证行为的顺利推进扫清了障碍。

什么是挂证?

挂靠指个人将资质证书挂靠到企业名下,以帮助企业达到相关要求和标准,因个人并不在企业实际工作,所以被称为挂靠,并会由个人向企业收取一定金额的挂靠费。

这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规定,在自查自纠阶段予以整改。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关于挂证,看看网友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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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一些人,持证数量巨大,把这些挂证的都查出来吧,这样我们的证就值钱啦!

这是给真正在工地上工作的持证建筑人一条活路啊,应该感谢国家,有证的建筑人值钱了。

有证就能挂。明年社保联网啊?没事,等联网你都注册完了。

严查“挂证”不等于“证”没用了!

挂证虽然一直是灰色行业,是建筑行业在特定环境下的产物,但根据当前建筑行业的情况来看,证书挂靠不可能在段时间内彻底被整治,特别是建造师证书。

住建部着重强调: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注册建造师进行严厉处罚。在各级主管部门的严管之下,有建造师证书的钱途必将一片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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