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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全国通报,20家建企资质升级弄虚作假,2019监管力度将再升级!!!
日期:2019-01-26 21:08 浏览次数:

住房城乡建设部连发两份通报,共20家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通报批评。其中,3家企业采用告知承诺制资质申报弄虚作假,全部是企业申报业绩材料弄虚作假

建筑行业的大小企业单位都清楚,资质是每个公司的最起码的标识和特征,有了资质也会有官方认证,才可以拥有参与招标的资格,与其说资质是企业实力的认证书,不如说资质是建筑市场的“入场券”。企业资质申请资料造假是个定时炸弹,无论是已经拥有资质的企业,还是准备申请资质的企业,不能不小心处之!

 

弄虚作假处罚措施

不批准其资质申请;

 

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1年内不受理这些企业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资质申请弄虚作假企业名单(17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7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经查,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7家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规定,决定对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7家建设工程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上述企业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附件:资质申报弄虚作假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采用告知承诺制弄虚作假企业名单(3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建设工程企业采用告知承诺制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经实地核查,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建设工程企业在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规定,决定对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建设工程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上述企业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附件:资质申报弄虚作假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告知承诺制审批”资质核查将更严,通过率变更低

告知承诺审批,是指对提出资质行政审批申请的申请人,由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行政审批机关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制度。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6个月内,对涉及的企业业绩全部实地核查核查中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除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根据通知相关内容以及我们的理解整理如下:

老政策,先审核,再审批,通不过重来。

新政策,先审批,再审核,通不过撤销资质,加入黑名单,三年内不能重来。

政府部门减少了反复审批的工作量,对于想办资质的企业,三年内只有一次机会了。

新政策发布,资质通过率变更低

 

2018年10月29日,住建部官网发布通知:自11月1日起,注册地在江西、河南、四川、陕西4省的建筑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1、网上申报。申请人可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或登录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按提示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并完成《承诺书》签名。

2、业绩全部实地核查。作出审批决定后的6个月内,由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及相关专家组成核查组,对涉及的企业业绩全部实地核查,重点是对被审批人承诺的关于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3、弄虚作假。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菜鸟

 

啥是“告知承诺制”?

告知承诺制是指审批部门要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大头

 

菜鸟

 

有啥优点?

告知承诺制能够有效加快审批速度,让项目早落地、早开工。

 

大头

 

菜鸟

 

此次通报的3家企业为啥这样“任性”?

大概是侥幸心理作祟。2018年8月,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负责人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告知承诺制不是一诺了之,也不是轻诺寡信,特别考验政府的监管能力。政府在审批以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监管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承诺的内容、要求和标准进行建设。

 

大头

 

不难看出,此次通报,就是对政府的监管能力一次检验,同时也请抱有“政策宽松了”、“好骗了”想法的企业警醒: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改革的目的是为企业减负,但并不意味着“不监管”,反而,监管会越来越严格,尤其是事中、事后监管。

 

根源上杜绝“造假

住建部发布的通报,都是针对“四库一平台”和“工程业绩”的。一句话,要从根源上杜绝业绩造假

两份文件总结出来,不外乎两句话:

1、所有工程相关业务都要通过省级平台办理,平台覆盖区域内所有市县

2、新建项目的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自动实时采集不得通过信息补录方式进入省级平台。

可以理解为,在“监管一张网”之下,对于新建工程项目,以后就不存在“业绩补录”一说了。

对于主管部门来讲,“平台”上有什么信息,就依据什么信息作出行政审批。如果因工程项目信息不完整导致的资质申请通不过,责任也将归到企业自身;如果有虚假信息,企业的违法成本会更重,甚至会被撤销资质、禁止参与招投标。

对于企业来说,违法成本是大大增加的;同时,也是对企业守信和自律的一大考验。

目前,大多数省份的资质申报都是通过“电子化”实行的。“四库一平台”的项目库中没有满足资质标准的历史业绩,资质申请肯定通不过

住建部发布《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通知明确,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等的指标考核。

取消注册建造师等人员的指标考核后,工程业绩就成为资质标准三项硬性指标中(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工程业绩)份量较重的一项。

《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还明确,“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作要点》明确提出,将重点考核企业信誉和业绩等指标。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今年住建部对工程业绩的核查力度将会更大、审查将会更严。
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处罚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规定:

        1.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作如下处理:

       ◎ 企业新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 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 企业在资质延续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予延续;企业按低一等级资质或缩小原资质范围重新申请核定资质,并一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2.对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3.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企业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作为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在全国诚信信息平台予以发布

        4.对参与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或为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抄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在2017年-2018年不断爆出建筑企业材料业绩作假,数量之多令人咋舌,弄虚作假已经成为2017年-2018年建筑业的一个热词。通报令企业老总和员工很紧张,但为何屡禁不止呢?你不奇怪吗?

 

企业被通报弄虚作假后,住建部不仅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还从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这类企业该项行政许可申请。但是通报作假的企业有增无减,背后原因究竟是...。。。还是。。。

 

一、资质审核趋严

建筑企业资质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施工、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人员素质、管理水平、业务能力以及资质数量等进行的综合性考察,确认其承担任务的范围之后对其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因此企业资质体现了企业的施工资格以及综合素质。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建筑行业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也日益突出,但建筑工程中不断暴露出的质量问题以及重大安全事故,也将许多建筑企业推上了风口浪尖。在建筑市场中,企业资质出卖、挂靠等现象普遍,给建筑市场管理带来了极大困难。我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明确规定: 任何建筑施工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要想承包施工任务,必须首先取得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并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二、为什么建筑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都在业绩材料上弄虚作假呢?

>>原因是:

  • 资质具有重要作用

1、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建筑企业处于市场经济的激励竞争中,要想立足于市场并且取得长远的发展,首先就是要有施工资质。资质是施工企业承接建筑项目的基础,有了资质才能谈施工、才能谈产品质量问题。其次,在众多有施工资质的企业中,建设单位才去看这些企业的其它资质,如固定资产、企业员工的专业素质、企业完成过的项目等予以综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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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企业内部的组织机构,通过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可以使企业依据不同的类别设立相应的分公司或者附属公司,进而理顺母子公司关系,实现企业现有资源的合理优化,并最终完善企业的组织机构,为建筑施工企业的持续、健康和快速发展奠定坚实、有力的基础。

 

3、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随着建筑市场资质管理制度的加强与完善,建设行政部门加强了对施工企业准入性的控制,资质相当于建筑市场的一张门票。无论施工企业规模的大小,也无论其竞争实力有多么雄厚,要想承接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必须到建设项目中心,借助一些有效的手段和措施,去充分展示企业的形象,进而通过竞标、投标的方式成功获取施工任务,而这些都是以企业的资质为基本前提的。只有资质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从事相应范围的项目竞标。因此,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就必须要各级资质的有关条件为依托,进而针对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整改,力求符合各级资质等级的相关标准,以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4、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由于施工企业内 部生产的不确定因素和外部市场需求的多重性,使得企业管理水平显得尤为重要。而我国现行的资质管理规定正是结合企业内部管理,对企业应具备的资质管理要素提出了要求,同时强调企业注重外在市场行为。一旦企业在市场运作中有任何劣迹发生,将会被跟踪备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在企业资质就位、升级、动态考核时受到清出市场、重新核定资质或暂停承接任务等处罚。这就需要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内部管理水平,以适应外部环境的要求,同时不断打造良好的企业形象,才能在市场中取得良好的发展。

 

  • 政策导向:

1、在2016年10月,住建部发布《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通知明确,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等的指标考核。取消注册建造师等人员的指标考核后,工程业绩就成为资质标准三项硬性指标中(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工程业绩)份量较重的一项。

 

另外,通知还明确:“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所以这也导致部分建筑企业为追求资质,不惜去弄虚作假搞一些虚假业绩材料。

 

2、2017年6月7日住建部发布的住建部发布关于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中,大幅提高企业的净资产、近三年营业收入、企业营业授信额度还增加了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近三年未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企业资质审批门槛即将提高,有些企业着急没拿到入场券,所以出现资质申报弄虚作假也就不再意外了。

 

三、针对业绩造假现象,住建部都采取了哪些措施。

为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工作,去年10月,住建部还发布了《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的通知》对2016年11月1日前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开展业绩核查。

 

2016年12月30日,住建部市场监管司印发了《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增加了对外省企业(含央企)在本地区申报的业绩核查。核查内容:申报项目是否真实;填报的开竣工时间、中标价及主要技术指标是否与实际一致。

 

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明确提出,以后将重点考核企业信誉和业绩等指标。增大曝光度,住建部不仅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还从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这类企业该项行政许可申请。被通报的企业也将很长时间背着这个污点。

 

四、以目前的市场环境,建筑施工企业应如何加强资质申请和管理呢?

1.重视工程项目竣工管理

过去的许多施工单位,对于企业资质意识淡薄,尽管做出了很多的工程业绩,但在资质申报的时候却提交不出相应的材料证明,最终耽误了企业资质的评选这是施工单位缺乏资质管理的悲剧结果。因此,施工企业应当对竣工验收、竣工资料的管理予以高度重视,由专人负责将整理好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等原件进行归档,并且作为企业的资产长期保存这样便如同保存了现场施工的整个过程,即便是工程项目负责人更换,也可以第一时间根据资料的记录了解到当时的实际现场情况。

 

2.重视对企业资质证书的管理

一些建筑企业缺乏对资质证书的管理意识,在获得证书之后便以为万事大吉,等到了项目投标使用时才发现资质证书检审时间过期,或是资质证书被企业员工私下转让给其它施工企业这在过去的建筑企业中是真实存在的案例。因此,加强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要由专人进行保管,建立完善的审批、登记、注销制度,坚持“一事一用、无审批不借证”的使用原则,防止有人从中谋利。另外,还要做好证书的变更工作,一旦有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到管理部门进行手续变更,避免临时使用时出现问题。

 

3.参照标准完善企业自身的基础管理

资质体现的是企业的综合实力,也是国家对提高建筑企业基础管理水平的行政考验。企业应参照资质标准中对于业绩、员工素质、资信以及科技进步等项目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才能确定彼此的差距,找到发展和努力的方向。为此,企业要在内部管理上予以强化,如职员方面,企业应注支持和补助员工申报职称、参加建造师、造价师等职业资格考试,既提升了员工的职业素质,又为企业赢得了申报资质的条件,促进员工和企业的共同发展。

 

五、企业资质申报常常中雷,重点要注意的事项你都清楚吗?

 

 
 

 

>>不能认定为企业业绩的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

1.单位工程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作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考核。

2.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配套工程是指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超过时限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例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4.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注: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5.项目负责人不规范执业

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6.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7.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8.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9.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0.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

1.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单位工程,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业绩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4.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设计、图纸问题

1.项目未提供图纸。

2.工程立面图纸不清晰,且未能反映项目为单体建筑。

3.项目图纸无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人员注册执业印章。

4.工程提供图纸未能反映考核指标。

5.图纸中设计单位出图章有效期、图纸设计人员注册执业印章有效期和图纸出图日期不符,非有效图纸。

6.图纸设计人员注册执业印章存疑。

7.设计部分不予认定。

 

>>合同、文件问题

1.工程中标单位非申报单位。

2.工程中标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

3.合同协议书明确发包人建设内容与合同名称及竣工验收内容不符。

4.没有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直接发包情况报告书签发日期。

6.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无竣工验收日期,不予认定。

7.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印章不清晰,不予认定。

 

>>项目负责人问题

1.项目负责人非建筑工程专业。

2.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时非一级注册建造师,属超范围执业。

3.项目负责人超二级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

4.项目负责人未注册在申报单位。

5.项目负责人在开工后变更注册至另一单位。

6.中标通知书中的项目负责人与合同中不一致。

7.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取得日期晚于项目中标日期。

8.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不达标。

>>人员、设备问题

1.一级注册建造师重复注册。

2.机械设备不达标。

3.提供的设备购置发票不清晰,未能反映设备名称及技术指标,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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