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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模板坍塌致6人死亡,10人被追刑责
日期:2019-01-15 20:44 浏览次数:

2019年1月9日,山东德州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公布“8•31”龙溪香岸地下车库坍塌事故调查组工作报告。此次事故,10人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2名相关责任人被追责问责。

  2018年8月31日9点37分,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地下车库工程在顶板混凝土浇筑施工过程中,发生模板支架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980万元。

 

事故的直接原因

 未按国家标准进行模板施工,立杆支承点的工字钢承载力不足导致支撑体系变形过大后,人员违规操作,导致模板支架整体坍塌。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如下

罚款类处理建议

 

调查组建议对事故发生具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共计罚款706余万元(不含年度收入罚款)。其中,建议德州市安监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

给予嘉某置业项目现场负责人孔某某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给予嘉某置业项目总经理李某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给予嘉某置业副总经理李某某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建议由德州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给予嘉某置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郭某某,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给予某元建业建筑安装总公司总工程师白某某,上一年年收入1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给予某元建业副总经理孙某某,上一年年收入80%罚款的行政处罚;

给予某元建业总经理王某某,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给予某元建业法定代表人郝某某,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给予某某劳务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建议由德州市安监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给予某元建业49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建议德州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给予某元建业和嘉某置业分别9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其他类型处理建议

 

根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德州市某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张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两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科员。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德州市某质量监督站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安全监督站副站长张某某等6名工作人员等根据职责给予政务记过、政务警告或诫勉谈话等处分。

 

建议由德州市安监局将某元建业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对某某劳务、某某民防、某某监理等公司和个人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建议责成开发区某部向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建议责成市人防办、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会向德州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建议责成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委向德州市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真正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中去谋划、去推进、去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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