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资讯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委托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18〕2763号),规范委托许可行为,确保行政许可质量,提升办事效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合肥资质代办、安徽资质升级、安徽资质管家、
一、加强审批监管
(一)提高思想认识。委托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工程建设管理改革的重要任务。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阳光审批。
(二)加强层级监管。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切实建立行之有效的委托许可监管制度。我厅将对各地审批的结果,采取网上核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监管和动态核查。
(三)强化责任担当。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审批工作效能监察,切实做到规范审批、提速增效,服务企业。对违规审批或经举报查实其他违规情况的,我厅将予以警示,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委托许可权限。
二、规范办理流程
(一)对实行“智慧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系统审批通过后在我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自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二)对“电子化审批”中涉及并联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由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并对企业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后提交省有关部门初审。经省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再提交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经审批通过的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对“电子化审批”中不涉及并联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由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在我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自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三)优化资质证书打印流程,实现企业“不跑路”。智慧审批及电子化审批通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包括新申请、增项、延续等)事项,经公示无异议并公告后,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公告(加盖公章)及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快递至我厅窗口,并由我厅窗口打印证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快递寄回,由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并收回旧证。同时,我厅将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基本信息变更事项应按照“即办件”规定办理。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企业提交变更信息后一个工作日内(24小时)办结,厅窗口负责打证,即将证书快递至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由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并收回旧证。
(五)对2018年12月3日之前通过智慧审批及电子化审批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在公示期内存在投诉的,由我厅行政审批办依法依规处理。12月3日以后通过智慧审批及电子化审批提交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公示期内存在投诉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系统自动分办至相应的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企业申请资质暂不公告。对投诉内容经核查不属实的,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公告;对投诉内容经核查属实的应不予公告,并在系统中对申请企业限制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由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对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各市、省直管县核实后将完整案卷资料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由我厅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三、提高服务水平
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委托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8〕2763号)的要求,抓紧编印委托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和告知单,载明许可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许可时限等,并通过本部门、政务中心网站发布。
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审核、审批人员要尽快熟悉智慧审批(省厅委托)和电子审批系统(省厅委托),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业务能力,做好委托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引导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联系辖区内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我厅确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深入政务服务窗口,开展委托许可工作指导、政策解读、业务培训等工作。需要我厅组织的,相关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二)我厅将于近期与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委托实施过程中有关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
联系人:张晓燕;联系电话:0551-62871504、62871513(传真)
2018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